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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事务宣扬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份额

时间: 2024-06-15 12:01:53 |   作者: 海报

  事务宣扬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份额为百分之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四条规则,企业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事务宣扬费开销,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外,不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是指企业经过必定前言和方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所供给的服务,而支交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事务宣扬费是指除广告费之外,企业为开展事务宣扬活动所付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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