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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市场秩序整治“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时间: 2024-09-01 14:53:51 | 作者: 折页
近年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高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持续深入开展市场秩序整治“铁拳”行动,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第二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富裕县某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4年4月30日,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富裕县某商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商店销售的佳杰牌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的调节螺旋杆未被封固,壳体明显的位置标有商标“佳杰”字样,但未标注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生产日期、燃气方向等内容,商品及包装盒上未查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识,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商品的供货者资质和进货票据。
经查,当事人从哈尔滨购进了3个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进货价为每个9元,销售价格为每个12元,至案发时已售出1个。该案货值金额36元,获违法来得到的3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2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元,罚款72元的行政处罚。
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富拉尔基区某康健馆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5月6日,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康健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进门处柜台上摆放有“DS纳佰通纳豆复合丸、纳佰通泓德日升辅酶Q10软胶囊、沙棘蛹虫草片”等食品的包装盒,现场发现有宣传单,在有关食品DS纳佰通的传单上印有“溶血栓、通血管、保心脑、享安康,DS纳佰通软胶囊的十大功效:1.溶解血栓2.调节血脂3.调节血糖4.防止骨质疏松5.防治飞蚊症6.抗菌7.保肝护肝8.缓型减肥9.改善女性更年期综合征10.调节肠胃,润肠通便排毒养颜”等内容。有关食品沙棘蛹虫草片的传单上印有“三粒特效、三瓶稳压,纯绿色食疗降压,安全无副作用,首次运用多靶点方法,实现血管,血液以及心脑肾等组织脏器同时同步稳压,将反弹的血压多靶点同步向下调控,使血压有效快速平稳回落正常值范围”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下推销,引导顾客在线上对上述两种产品下单,厂家进行返利。在其经营过程中对不具备保健、治疗功效的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富拉尔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克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黑龙江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16日,克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辖区内黑龙江某饮用水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苏打水(规格型号:425ml/瓶,生产日期:2023年11月8日)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2月26日该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氟化物(以F-计)2.01mg/L,不符合GB8538-2022 36.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生产的产品苏打水(规格型号:425ml/瓶)除销售1箱用于检测外,剩余199箱(24瓶)均未销售。该产品营销售卖价格为每箱45元,该案货值金额9000元,获违法来得到的8.8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克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8.84元、没收苏打水199箱、罚款人民币8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5日,收到上级交办的广告违法线索,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齐齐哈尔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地点发现有用于宣传本公司培训成果的广告宣传单,宣传单上印有受益者形象,并以受益者的形象做推荐、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培训广告,并消除影响。
经查,齐齐哈尔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委托龙沙区某印刷厂制作并印刷一批广告宣传单共500份用于宣传本公司培训成果,并在自家公司周围、人员密集场所及学校周边发放。当事人能够给大家提供该印刷厂制作及印刷广告宣传单的费用503元的收据。
当事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作出罚款1006元的行政处罚。
梅里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梅里斯区某农资经销处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化肥案
2024年4月7日,梅里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某农资经销处正在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4月18日收到检验报告。经检测,标识总氮(N)项目不符合GB 15063-2020规定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以每吨2700元的价格从黑龙江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复合肥料,数量为8吨,购进金额为21600元,于2023年3月20日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22400。获违法来得到的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梅里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00元、罚款358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潮鞋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白蓝色拼接运动鞋上印有与耐克商标近似、相仿的图样,执法人员与商标持有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经鉴定,该批次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并出具《鉴定证明》证实当事人所销售白蓝色拼接运动鞋为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6日从沈阳中国鞋城购进白蓝色拼接运动鞋4双,每双进价65元,购货金额260元。截至案发时该批白蓝色拼接运动鞋已卖出3双,尚未售出的侵权白蓝色拼接运动鞋1双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白蓝色拼接运动鞋1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邱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