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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巨师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罚款2000元时间: 2024-07-12 08:55:46 | 作者: 说明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8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处罚〔2023〕541号),涉及广西巨师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541号
经营场所:桂林市叠彩区群众路北一里(原桂北货场)亿圣批发城A-69号商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模块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业设计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日用电器修理;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研发技术(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7月19日我局办案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举报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在自己门店投放了一些广告宣传单,广告宣传单内容为:“巨师空间智能整装、盛大试业、厂家直出送福利、2023.5.15-2023.6.15、进店即送伴手礼四件套,活动产品限量特价由厂家补贴,不参与购买材料累计,卖完即止,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巨师空间)....”等信息,广告宣传单其中一页写有:“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巨师空间)”的字样,我局办案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投放这些广告,到目前为止未有消费者购买广告上的项目,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2日我局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3〕515号)给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且在案发后能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来得到的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交齐。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