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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布10起广告监管典型案件

时间: 2024-06-03 21:52:16 |   作者: 说明书

  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查欺骗误导消费者、含有不良影响内容及妨碍社会公序良俗的虚假违法广告,坚决维护广告宣传正确导向,努力营造良好的广告市场环境。前不久,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18年下半年以来查处的10起典型违法案件,敬请关注。

  当事人将印有眼科广告内容的奖状送给郓城县某小学在校园内发放使用,违反《广告法》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在小学校园内发布商业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19年2月,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6万元,并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在其影像楼南侧广告牌上发布含有“鲁南地区唯一顶级美国磁共振入住”“成像的长期稳定性提高200%”“误差低于0.03%”“实现最稳定最真实的脑功能成像”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不仅使用绝对化用语,而且使用的数据未标明出处,违反《广告法》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2018年7月,原临沂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发布含有“童星实验学校是我市建校最早、顶级规模、声誉最好、实力最强的大型民办教育集团”“民办教育第一品牌”等内容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18年10月,原临沂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山东银座健身发展有限公司青岛金石广场店发放的广告宣传单含有“西海岸新区教育体育局联合中健银座健身俱乐部”等内容,违反《广告法》有关法律法规,构成使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18年7月,原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在网站上自行设计并发布含有“公司现在存在员工80多人”“各类高、中级专业方面技术人员150余人”的广告。经查,该公司实际只有员工10余人,内容是为了更好的提高宣传效果杜撰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18年8月,原庆云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5万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采取播放视频、PPT幻灯片的方式,宣传或暗示其经营的养生全息通络仪等产品对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肾病、肿瘤等疾病具有治疗或预防作用。经查,当事人所售商品为普通电子科技类产品或普通食品,未取得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批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18年12月,兰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4万元。

  当事人从事美容美体经营,其经营场所的广告宣传册含有“青海高原红绿色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蔻兰臻类人胶原蛋白(国家发明专利号)”等内容。经查,上述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发布虚假美容广告行为。2018年8月,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3.5万元。

  当事人在荣成市街头组织人员发放“综合蔬果发酵液”广告宣传单。该产品属于普通饮料,但宣传单页上印有“排毒清肠,润颜嫩肤,净化血液,专治胃肠不适、脾胃不和、排便不畅、痤疮、青春痘”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法律法规,构成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18年7月,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3万元。

  当事人开设的阿里巴巴网店广告宣传中含有“集团旗下拥有5个系列品牌和11家生产基地,总占地面积280亩,在职员工3700余人”“复合益生菌粉产品……调理肠道不适、增强肠道抵抗、改善便秘腹泻、增强免疫力”等内容。经查,上述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复合益生菌粉是普通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批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作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18年11月,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27万元。

  当事人印制的广告宣传单页上含有“年收益在30%—60%”“从未发生过本金亏损”等内容。上述广告中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内容,并且未对有几率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法律法规,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2018年7月,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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