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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种类设备十大典型案例!电梯占3例!时间: 2024-05-25 05:11:33 | 作者: 书刊
安全是生产的基石,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生命线。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实现以案为鉴、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真正起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效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2022年下半年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9月22日,绍兴市局审查新昌县升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公司陈某圆、陈某娜等质保体系责任人员的证明材料上存在印章修改痕迹。经查,该公司在许可申请书中未如实填报部分员工的工程技术职称,并伪造技术工作证明材料。该企业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绍兴市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经省局同意,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绍兴市柯桥区中石化交通油气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案
2022年10月11日,绍兴市局联合柯桥区局依法对绍兴市柯桥区中石化交通油气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属的客运中心油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站存在当班仅有1名作业人员、充装人员同时兼任检查人员、充装记录未填写加气量等情况。经查,该公司因人员短缺,在该站从事气瓶充装作业时,每班仅安排1名作业人员,同时负责充装和检查工作,且未对部分充装和检查情况做记录,不符合《气瓶安全作业规程》《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柯桥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三、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10月19日,绍兴市局联合嵊州市局对嵊州某写字楼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两台在用电梯(出厂编号SCF0011587130、SCF0011587132)存在紧急照明无效、紧急报警装置无效、油杯内无油、井道未封闭等情况。经查,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上述电梯维护保养,该分公司10月14日维护保养上述电梯时发现存在紧急照明无效、紧急报警装置无效等安全隐患,但未如实填写维保记录并及时予以处置。该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嵊州市局依法责令该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8000元。
2022年10月26日,柯桥区局依法对淮安市禹舜工贸有限公司(柯桥区某化纤园区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4台叉车(产品编号14BB29033、G5BJ37383等),现场该公司未能提供叉车的检验报告。经查,上述4台叉车于2022年5月起陆续投入使用,至案发时未进行过首次检验(定期检验)。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柯桥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并处罚款35000元。
2022年8月4日,越城区局依法对绍兴久复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内有一台正在使用的乘客电梯(出厂编号E/30039159.001),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明知上述乘客电梯于2022年7月定期检验有效期满,未按规定提前申请定期检验,经督促,仍未落实定期检验义务,并继续使用至案发时。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乘客电梯,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越城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并处罚款30000元。
2022年8月17日,上虞区局依法对绍兴巨发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一台托盘堆垛车(出厂编号200370066)进行搬运作业,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6月购入上述托盘堆垛车并投入使用,至案发时未进行过定期检验。该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托盘堆垛车,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虞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托盘堆垛车,并处罚款30000元。
2022年10月28日,上虞区局依法对某小区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17号楼一台乘客电梯(出厂编号18G068012)轿厢内五方通话装置失效,电梯坑底脏乱差。经查,浙江领科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上述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该公司分别于10月11日、10月25日对上述电梯进行了两次维护保养,但未对轿厢内五方通话功能进行检查,未对电梯底坑进行清洁清理。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虞区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2022年9月20日,诸暨市局依法对诸暨市杉顺纺织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未取得作业人员证的员工正在从事叉车作业,诸局市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12月13日,诸暨市局检查发现该厂正在操作叉车的司机仍未取得作业人员证。经查,诸暨市杉顺纺织厂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且逾期未改正,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诸暨市局依法责令该厂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处罚款10000元。
2022年7月7日,嵊州市局依法对浙江富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氮气供应站内一台正在使用的储气罐(产品编号FP2111F129B-1),现场无法提供安装质量证明文件。经查,上述储气罐系宁波舜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安装,该公司未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案发后,该储气罐已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活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嵊州市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十、新昌县南明街道亮晶冷配厂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生产活动案;浙江大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压力容器案
2022年7月7日,嵊州市局依法对浙江大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线台储液器,配件区另有同款储液器19台,明示工作压力为450PSI(约3.1MPa)、介质为R134a等制冷剂。经省特科院技术鉴定,确定储液器容积38.9L、内直径207.2mm,结合工作压力和盛装介质,认定为压力容器。经新昌县局查明,上述储液器系新昌县南明街道亮晶冷配厂制造,共制造、出厂20台,该厂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新昌县南明街道亮晶冷配厂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生产活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新昌县局依法责令该厂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110000元。浙江大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压力容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嵊州市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取得许可生产的储液器20台,并处罚款30000元。
据悉,2022年,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护航亚运”、“除险保安”、电梯“百日执法”和燃气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累计排查相关单位9911家,检查特种设备17869台,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405份,发现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2889项,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9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