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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私自阅看、浏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等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时间: 2024-11-16 22:37:47 | 作者: 书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官网官微特开设《党纪学习教育问答》专栏,围绕习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新修订《条例》的内容和要义,以及党员干部在实际在做的工作、学习中常见的疑惑和违纪风险点等,邀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专家学者进行解答,为广大党员干部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提供学习参考。
今天推出第十七期《如何理解私自阅看、浏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等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敬请大家持续关注。
第十七期:如何理解私自阅看、浏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等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答:《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行为列出负面清单,目的是严格规范党员言行,以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保障四项根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党和国家领导人威信,维护英雄模范形象,坚决反对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2023年修改《条例》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的违纪表现,要结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进行理解。
《条例》第五十二条新增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规定,主要是针对近一段时间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要求党员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多名落马官员违纪通报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如,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银峰“热衷于阅看、私藏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文章等”,贵州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热衷于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境外书刊”,长沙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陈泽珲“私自从国(境)外购买、携带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入境并长期阅看、私藏”等。党员应当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定政治信仰,提升党性修养最好的途径就是加强学习、读书修德,做到知行合一。阅读是认识和把握世界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人们认识和把握世界需要经常进行的一种重要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养成多读书、读好书的习惯,使阅读学习成为改造思想、加强修养的重要方法,成为净化灵魂、培养高尚情操的有效手段。但阅读书籍和资料繁多,尤其对领导干部来说,工作千头万绪、日常事务繁忙,读什么更要有选择、有重点。一些党员干部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本身就是政治意识薄弱的体现,反映出其政治思想状况已偏离甚至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多是由于信仰迷失、精神空虚引发;而这些行为又会加剧错误思想侵蚀,出现政治上的被动,危害不容忽视。《条例》基于此,明确禁止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其中,“阅看”是指详细仔细地看,包含仔仔细细地观察、思考和记忆的过程;“浏览”是指快速阅读,目的主要是大致了解其内容或获得概要信息。将“阅看”与“浏览”并列规定,涵盖了观看或者阅读的各种情形,严密了制度规定。
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涵盖的范围比较广。从性质上看,内容是《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根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公开发表违背四项根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从表现形式上看,2023年修改《条例》将之前表述“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丰富完善为“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这是为了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确保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递、储存的各类电子资源数据形式,包括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做全面而严格的规范和管理。
第五十条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根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根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