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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时间: 2024-06-29 04:45:55 | 作者: 卷装流水号电脑标
记者从省知识产权局获悉,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和警示作用,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地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2022年办结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评选了10件案例,作为2022年度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2年8月,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店铺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店铺经营者王某某于2022年7月通过他人上门推销方式购进不相同的型号的印有“亿顺帽儿山”“YS帽儿山”等商标标识的暖气片对外销售,且没办法提供商品合法来源渠道。“帽儿山”商标是国营帽儿山钢铁厂注册商标。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帽儿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与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公安分局对牡丹江某商贸有限公司会议营销活动现场进行了联合检查。经查,该公司超出商标权利人商标许可应用限制范围,擅自在非权利人生产的水杯商品上委托别人印制了“Haier海尔”商标,并在开展海尔产品会议营销活动时作为赠品赠送与会者。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投诉对该区某轴承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该店自河北某地轴承推销人员处购进标有“C&U”商标(人本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型号轴承对外销售,且没办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经权利人辨认,涉案商品非权利人生产。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五常市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大米包装上使用了“五常大米”及“五常WUCHANG及图”注册商标。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转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案件线索对黑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22年1月起在其生产辣酱商品瓶身和外包装上标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文字,通过他人在网上销售。“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注册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的决定或者裁定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而驳回或者无效。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将该“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作为商标使用于其生产产品的行为,构成将禁用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求人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获得名称为一种载体桩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权。2022年9月,请求人向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存在载体桩施工的客观事实和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行为。被请求人认为,其载体桩施工是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做相关操作,是“公知”技术,不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办案人员在通过研学大量技术资料后与双方进行了充分细致的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请求人谷某某于2021年10月获得名称为“联动式菌袋开口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22年5月,请求人向伊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责令被请求人立马停止(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等)专利侵犯权利的行为,销毁全部未出售或在制侵权产品的处理请求,2022年5月伊春市知识产权局立案。请求人认为伊春市南岔区某食用菌商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仿造销售了与请求人专利产品完全相同的“联动式菌袋开口装置”产品,对请求人的专利实施了侵犯权利的行为。被请求人认为其销售的联动开口机头产品是2022年2月份从河北沧州购进,不清楚此款产品侵犯他人专利权。经审理,伊春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裁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黑龙江省某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17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大米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11月取得授权。由于未在期限内缴纳年费,其专利权于2018年6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2022年3月,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外移交案件线索对黑龙江省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2018年4月,该公司委托别人印制的大米包装袋上部标注了“本包装已申请专利”,并标注了专利号。2021年12月,该公司使用了上述包装袋包装大米产品对外销售。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在专利权被终止后继续在大米包装袋上标注专利标识,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知识产权局交办案件线索对哈尔滨市某滑冰俱乐部进行了检查。经查,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自行设计的宣传板上擅自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等标志,定制带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滑冰服装。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擅自定制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滑冰服装、帽子、宣传板的行为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294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交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2022年2月,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庆市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其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的灯箱片和吊牌图案中心位置使用了“北京2022冬季奥运会”“相约冬奥”等字样,并与其企业名一同使用,进行商业宣传。最终,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组织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深入实施2023年打击商标专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