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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温州雅格胶板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时间: 2024-08-16 14:40:18 | 作者: kaiyun中国登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公开披露事务负责人施孝全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施孝全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