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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广告费怎样扣除时间: 2024-06-08 01:47:48 | 作者: 海报
应交税所得额是企业核算所得税税额的依据,因而是财务专员必需要把握的知识点。那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广告费要怎样扣除呢?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四十四条规则:企业产生的契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外,不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也便是说,广告费扣除份额一般按15%核算。那么有哪些状况是扣除份额不适用15%的呢?依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41号)规则:
1.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一概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也便是扣除份额0%。
2.化妆品制作或出售、医药制作和饮料制作(不含酒类制作)企业产生的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开销,不超越当年出售(经营)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越部分,准予在今后交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些开销尽管发票品目不为“广告费”,只需归于广告费开销,并契合法定条件,也可依据广告费开销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在搜索引擎或网上商城的竞价排名费用,其意图是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显然是在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做广告。因而,尽管发票品目为“技能服务费”,但买卖本质归于广告,应作为广告费开销在税前限额扣除。
企业以冠名、官方指定产品、场边广告牌等方式资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显着具有广告性质,尽管受资助方开具的发票品目多为“资助费”,但其实便是广告费开销,企业应按照广告费开销,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