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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严惩!浙江温州发布十起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时间: 2024-07-15 01:35:41 | 作者: 吊牌
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切实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合力,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高压态势,全面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保护自然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针对群众反响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民生领域,接续开展“亮剑”“昆仑”“龙腾”“绿剑”“秋风”系列执法行动,共查处侵权假冒类行政案件2391件,破获刑事案件481起,抓获嫌疑犯1000余人,涉案金额达2.4亿余元。
2021年3月,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浙江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智能锁销售商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认定涉案7家销售商所销售的产品、共同指向的生产商所生产的产品均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责令各销售商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责令生产商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
请求人深圳几何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智能锁(M1)”的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2020年12月,深圳几何科技有限公司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要求对温州多家销售智能锁产品的销售商进行查处,并提供对应的专利证书以及购买侵权产品的公证证据。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案件予以立案。经查,涉案7家销售商没办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涉案产品上也未标注生产厂商。由于涉案产品在市场上较多,如果均处理销售商,将引发大量投诉案件。为了快速有效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执法人员通过专利权人提供的线索、销售商提供的进货渠道并结合直播平台上获取的相关证据,进一步追溯至位于永康的生产商,最终固定该生产商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为权利人下一步维权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同时,考虑到当事人便利及案件审理效率,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系列案件合并审理,认定涉案7家销售商均构成专利侵犯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022年4月1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徐某某、张某某涉嫌无证经营农药及经营假劣农药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2月28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龙湾大队接到龙湾区公安分局线索告知函,称其从徐某某、张某某处查获一批老鼠药、蟑螂药等,疑似含有毒有害农药成分。该局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到达现场,对涉案的11种农药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上述农药中有4种被认定为假农药、3种被认定为劣农药、其余4种农药检测合格。经查,徐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0年以来走街串巷流动出售杀蟑饵剂、溴鼠灵等11种农药,销售伪劣农药累计货值金额已达5万元,当事人无证经营及经营假劣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021年6月7日,温州海关对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5日,温州海关在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过程中,发现一批货值6480美元、申报为无品牌的儿童三轮车,质量粗糙,且标有“GB及图”商标,当即判定侵权嫌疑较大。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该批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或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无果后,温州海关向权利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发起确权。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GB及图”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于规定时间内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的申请及担保。经查,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出口该批标有“GB及图”商标的儿童三轮车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温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1年8月,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查获徐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2022年1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2587.79元,嫌疑犯罗某正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
2021年8月,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发现有人在社交软件聊天群中贩卖盗版政法题材热门连续剧《扫黑风暴》(送审样片)。在8月21日中央政法委微信公众号“长安剑”转发“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反盗版声明后,嫌疑犯仍公然在网络上销售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该影视作品。2021年9月,由温州市公安局和龙湾区分局组建的抓捕组快速反应出击,在山东青岛市抓获嫌疑犯徐某某、罗某等人。经审讯,嫌疑犯罗某交代最早于8月19日在网上找到“扫黑风暴”网盘资源(非全集,免费)给其丈夫徐某某在社交软件聊天群里卖,8月20日资源被“和谐”后,当天罗某又通过微博找到一微信号购买了全集网盘链接,8月21日网盘资源再次被“和谐”,罗某就找到另一微信号购买可以在线观看的网站链接,并自行组建社交软件聊天群以缴纳入群费的形式进行牟利。徐某某、罗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销售其音像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2021年8月28日,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成功破获某宝网上销售假冒瓯海区某有名的公司品牌服饰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嫌疑犯3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人,摧毁制假窝点2个、储存仓库1个,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窝点1个,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各种款式儿童服饰2万多件,价值600万余元。
2021年6月10日,总部在温州市瓯海区的浙江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该公司注册的某服装品牌商标近期在购物网站上被他人侵权,当事人销售假冒该公司品牌的服饰且销量较大。经查,该购物网站上一家名叫“童装童趣折扣店2012”的网店长期销售假冒该公司品牌童装。瓯海公安分局经前期侦查研判后在广东省中山市某镇查获嫌疑犯胡某、王某经营的制假售假窝点,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童装约2万多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吊牌1万多个。嫌疑犯胡某、王某(丈夫妻子的关系)如实交代了2019年下半年至今雇佣他人大量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童装,并在名称为“童装童趣折扣店2012”的网店上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经查证涉案“童装童趣折扣店2012”网店的历史销售记录,仅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两年间,嫌疑犯胡某、王某共计销售各种款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童装3万多件,销售金额达100万余元。此外,瓯海公安分局通过嫌疑犯胡某进一步追溯至某商标店店主姚某,并掌握姚某相关犯罪证据材料,于2021年10月将其抓获。姚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给胡某非法制作他人商标标识服装吊牌10万余件的犯罪事实。至此,公安机关成功破获集生产加工、仓库储存、门市销售和商标标识制作全链条的犯罪网络。现该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移送起诉。
2022年2月10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何某剑商标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55元、没收商标侵权鞋子1271双,并处罚款126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处罚款8000元,以上共计对当事人处罚没款136355元。
2021年11月9日,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仓库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adidas、Puma等品牌的鞋子1271双,上述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依法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至10月中旬从他人处购得标注“adidas”商标的鞋子800双,标注“PUMA”商标的鞋子600双,后以30元/双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鞋子。至案发时止,共售出129双、未销售1271双,货值金额总计4.2万元。上述两种鞋子经委托“adidas”和“PUMA”商标权利人的委托代理人做鉴别,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别结果无异议,承认上述鞋子均系商标侵权产品。另查明,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9日,当事人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鞋子销售活动,因相应的进销售记录不齐,销售利润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0日,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温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法代理商标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4日,当事人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为其代理注册申请商标名称为“张常鸿排骨包”,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30类35类43类含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奥运健儿张常鸿姓名的“张常鸿排骨包”商标,属于违反法律代理商标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代理商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9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匡某林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9万元,依法没收扣押的侵权产品。
2021年4月15日上午,乐清市公安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乐清市柳市镇匡某林的加工窝点查获标示正泰商标、德力西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等电气成品、半成品以及正泰合格证、德力西合格证、正泰商标标识、德力西商标标识等物品。上述电气成品、半成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经查,被告人匡某林在未经注册商标
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自2019年5月份起购买空白型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等电气产品和对应的商标标识自行贴牌生产,并直接购买假冒注册商标浪涌保护器和过欠压保护器,在名为“雷宁电气”的淘宝
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系被告人匡某林从他人处购买空白型的电气产品和对应的商标标识后自行贴牌生产,累计销售金额达82.4万余元;假冒注册商标
的浪涌保护器和过欠压保护器系其从他人处购得后直接通过上述网店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3.8万余元。被告人匡某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2022年2月24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徐某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23万元,没收假冒汽车轮毂盖成品及半成品共计40096个。
2017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招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某工艺品厂内制造假冒奥迪、宝马、斯柯达、奔驰、丰田、大众、福特、路虎、雪佛兰、特斯拉、雪铁龙、捷豹、道奇等品牌的汽车轮毂盖,并利用微信销售给郑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2017年12月1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工艺品厂查获并扣押假冒奥迪、宝马、大众、奔驰、丰田、斯柯达等品牌的汽车轮毂盖成品15162个、外标11390个以及内衬1936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假冒奥迪、福特、特斯拉、宝马、路虎、奔驰、大众等15个品牌的汽车轮毂盖成品1582个、外标10026个。被告人徐某招伪造并销售上述品牌的汽车轮毂盖数量共计230余万个,违法来得到的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徐某招被抓获归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2022年2月24日,平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平阳县某电子商务商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其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4日,平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平阳县某电子商务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在当事人办公电脑网络销售后台发现有一笔疑似侵权物品的交易记录,经比对,与黔作登字-2021-F-00246423的美术作品相似,当事人没办法提供版权授权书等相应佐证材料。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网上销售登记作品名称为黔作登字-2021-F-00246423的美术作品,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