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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管理释疑和规定要点 三公经费

时间: 2025-03-02 04:48:49 |   作者: 档案袋

  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答:“三公”经费,通常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50206公务接待费: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50207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50208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50303公务用车购置: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50403公务用车购置:反映基本建设支出中安排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用于公务用车购置的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30217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0212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新能源汽车充电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30913公务用车购置: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答:《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2016〕13号):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动情况进行说明。(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单位在公开预决算时,要对本单位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三公”经费、政府采购等重点事项作出说明,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

  答:“三公”经费,即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一般可分为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非财政拨款“三公”经费。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是否等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或等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

  答:都不是。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但不得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从各地“三公”经费公开情况看,主要公开口径为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例外情况: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不作为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进行管理。

  答:包括,但追加“三公”经费预算手续一般较为严格。以中央部门申请追加预算事项为例,如其中涉及“三公”经费预算的,要求报请国务院同意后方可追加。部门所属单位如需增加“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通过内部调剂解决。

  答:《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2023-2025年支出规划和202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22〕93号)要求严格控制财政拨款“三公”经费。,2023年中央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继续按照“只减不增”安排,地方财政也应按此原则从严从紧安排“三公”经费。

  答:《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2023-2025年支出规划和2023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22〕93号)要求非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由各部门按规定从严控制并报送财政部。,各单位要落实非财政拨款经费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控制非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确保“三公”经费保持在合理水平。

  定义:是指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使用财政资金出国的都在此范围内,包括访学、科研项目出国。

  1)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出国任务批件。(省外事办、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的批文。用财政资金支付的都必须经过财政审核;无财政预算、无审核批件的出国行为,是违规行为。)

  4)国外费用报销汇总单。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金额按照当天汇率换算),由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

  5)其他资料。可以说明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的其他文件或报告、通知。

  开支范围包括:协议约定的培训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必须是出国协议规定的各种费用。)

  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注意点:外文票据应附中文翻译件和银行付款凭据,中文翻译件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定义:是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包括用于接待的住宿费、餐费等费用。

  不予报销的开支:不得报销无公函和无实质内容的接待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费、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超标准接待。

  1)燃料费:定点加油站出具的正规发票、公务卡结算的POS小票、车辆加油明细单。

  2)维修费:政府采购规定的定点维修单位出具的正规发票、维修清单、维修材料入库单。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定点管理,并使用公务卡结算。

  定义: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指本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并不是指外出参加会议。

  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会议所需办公用品等与会议有关的费用。

  各类会议一律不制作、不发放纪念品和文件包;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不统一发放,实行按需领取;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成员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定义:公务活动中租赁社会车辆发生的费用支出。我院在顶岗实习支教、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系部开展的部分活动中有租车行为。

  2)租车协议。与国家正式批准的正规运输公司签订用车租赁合同,详细写清乘车人数、路线、车辆数、使用天数及相关费用等。

  定义: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或项目合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补助费等。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等。适用于外出公务、参会、参加培训。

  1)出差审批表。出差事前审批,本部门教职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乘坐飞机出行的一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字。

  2)发票。机票、车票、住宿费、会议费、保险费、发票邮寄产生的快递费等正规发票凭证。

  2)住宿费:住宿费依照行政级别、出差地域、出差季节,标准内实报实销。忻州市境内(指各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0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240元。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住标准间。

  3)出差补助:出差交通费补助80元/人/天,伙食费补助因地域不同而标准不同,一般为100元/人/天,特殊地域为120元/人/天。市境内(指各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60元,交通费补助每人每天30元。(此标准以当地财规定标准为准)

  学院安排交通工具外出办理公务出差且当日返回,乘车人和驾驶人可领取伙食补助100元/天(市县标准30元/天),凭出差审批单、派车单(标明驾车人、往返时间)核发,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无出差审批手续的不予报销;审批单不得涂改、不得随意添加内容、无正当理由的“早去迟回”、绕道前往、非本人的出差费用、超出标准的费用等不予报销。

  1)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因住在自己家中或出差地点偏远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4)报销时必须附会议或培训通知。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会议及培训期间不再享受交通补助。

  5)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不得重复购买。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5)通过旅行社等中介机构、使用虚假发票或虚假合同转移、侵占公务接待经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6)在公务接待中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或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22号)“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内容只是审计中发现的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并对应列举了最基本最常用的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审计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审计人员主要还是应当以发现的审计事实以及具体情节和具体后果作为适用法律、法规根据。

  ①某研究院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的问题。某大型国有企业下属的一研究院由于年初预算的接待费剩余较多,遂联系该院公务接待定点饭店,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准备了150份副食品礼包发放给全院职工,共计花费15万元,由定点饭店分别开具数额不等的餐饮发票,按接待费列支。

  ②某市食药监局5名干部公款旅游的问题。2013年12月,某市食药监局5名干部赴外省学习结束后,未向单位领导请示,擅自变更路线前往附近旅游景点游玩两天,返回后将部分费用入账核销。

  ③某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违规对调研车辆进行豪华改装问题。2021年8月,某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购买调研公务客车一辆,经时任县委办主任卢某同意,该中心对车辆进行座椅更换、安装车载冰箱等22项改装,改装费共计19.38万元,并额外增加车辆运输费用1.27万元。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二十五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党政机关过紧日子,不是捂紧钱包不花钱,而是该花的花,该省的省,做到“大钱大方、小钱小气”,集中财力办大事。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各级政府要习惯过紧日子,进一步凸显了这不是一时之需,而是长久之计。财政部门在抓好过紧日子的执行方面,持续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会议差旅、资产配置、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制度规定,把过紧日子的要求落到实处。强化预算的约束,推动精简不必要的节庆、论坛和展会等,及时收回使用结余闲置的资金,把更多的“真金白银”用于发展的紧要处、民生的急需上。

  “三公”经费是党政机关日常运作和工作开展的重要经费,该经费的规范使用关乎机关运转效率和形象,遏制铺张浪费行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才能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

  《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2016〕13号):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做说明。(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单位在公开预决算时,要对本单位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三公”经费、政府采购等重点事项作出说明,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预算绩效管理等情况。

  “三公”经费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稳定,事关党的前途和命运。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治理“三公”经费的独特功能,助力政府过“紧日子”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一是找准切入点。通过对“三公”经费的预算编制、审批手续、支出标准、资金使用、报销程序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构事项套取资金、伪造单据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真实、合理、规范等。除了对上述具体支出内容进行审计外,审计还重点关注各单位内部“三公”经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批流程环节、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审计。重点关注管理制度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如报销手续审批把关不严、财务制度缺失等,及时堵塞漏洞。

  二是文件审查与数据分析。收集相关的文件和数据,包括各项“三公”支出的财务记录、报销单据、决策文件等,对收集到的文件进行细致审查,确保各项支出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财务规定。核对支出金额与报销事由的一致性,利用数据分析工具对大量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寻找异常支出、重复报销等问题,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和违规行为。

  三是实地调查与核实。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实地走访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与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三公”经费的使用情况和管理制度;对特定项目或活动的支出进行核实,包括实地考察支出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人员交流确认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将实地调查所获得的信息与文件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排除可能存在的虚假报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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