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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的作用和重要性军人退出现役档案直接影响就业和离退休

时间: 2024-07-16 17:51:16 |   作者: 档案袋

  人事档案是一个人经历的记载,也是人才交流中心为个人提供相关人事服务的依据。从表面上看,它仅仅是一个一尺见方的牛皮纸袋,加上袋子里的材料,才不过一斤来重。尽管跟着社会的发展,档案在一些人眼中作用弱化了,但弱化并不代表它是可以随便丢弃的‘身外之物’,人事档案的作用仍不可取代,假如没有档案,一些权益就无从得到保障!因此从某一种意义上说,它还可以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工作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档案里有关于职工在职期间的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档案材料在职期间用来核定职工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龄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档案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社保部门根所期中记录的工龄、是不是满足特殊工种退休等条件来计算职工本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个人档案是记载你个人成年后(参军入伍)的经历。是记录一个人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政治表现、每一年的年度考核,工资待遇、职称评定情况,政治面貌、品德作风,受过的表彰和处分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审核工龄、审核个人政治思想表现等的重要依据。在个人转正定级、涨工资、职称申报、职称评定、办理养老保险的主要是根据。是就业及其各单位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材料。

  人事档案作用是什么呢?概括地讲,档案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凭证作用;二是参考作用。

  (1)、档案具有其真实性、原始性,具有其它任何材料无法替代的依据和凭证作用,所以它有极强的法律效益。档案是一个个人历史的真实、全面的反映。社会保险以及开具出国、考研等有关证明的依据。(2)、档案是一个个人维护自身权益和应有的社会、政治待遇的重要工具。职称申报,应该要依据人事档案中所记录的工龄来确定申报资格。它不仅为领导决策、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服务,同时也为您的切身利益服务,帮您解决没有档案就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3)、档案是一个个人建立信用,在社会活动、生产经营等方面建立和利用信用体系,获得发展最有力的工具。转正定级,能确定干部身份,计算工龄。在行政事业单位工龄是作为工资、职务晋升的主要是根据,是享受社会保险的依据。(4)、档案是干部身份在单位之间、城市之间流动的必备条件之一。户口能够准确的通过档案中是不是具备干部身份,随档案调动而迁移。如保留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调升、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出国(境)政审、党团关系管理、婚姻生育管理、代办社会保险、证件年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法律证明等等。(5)、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审时所必备的材料。(6)、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确定工资、职称评审、工资调整以及离退休手续的办理的依据。

  新单位入职审查,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政审,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相关事宜及婚姻状况证明等等都会用到人事档案;员工工龄的认定和退休工龄的审核也要用到人事档案;申请经济适用房时也必须到档案管理部门开具工龄证明。以及退伍军人开具安置介绍信延续工龄、公务员入职、晋升提供政审资料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用档案。人才中心的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因公出国政审也必定要依据人事档案进行政治审查,如果档案材料不全,政审机构就会拒绝审查。

  个人档案,原则上是不能存放在个人手中的,但现在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落到了个人手中,但一当有了着落,一定要尽快交到单位里。

  个人拆了档案,再交给相关单位时,好多单位是不接收的。那样,就挺麻烦了,不过你可以向单位说清楚,原先封存的相关材料没有缺少,千万别说谎,拆了就是拆了,因为人家能看出来,原先封的印开启了,所以一定要如实说来,好好央求,一般单位是能接收的。

  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退伍军人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档案丢失需进行补档,也就是说,持有者需回到学校、部队等单位,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档案未归档会影响到入党、就业等,影响自己入职政审、评定职称、劳动保险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自己出国留学。如果有考公务员的意向,档案必须保管好。

  对于企业来说,档案的作用大多数表现在为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相关依据。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通过利用档案,可以清楚地了解过去的工作轨迹,总结经验教训,为领导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重要的参考和依据。现代企业为做到知人善任、选贤举能,将尽可能的全面、准确的了解员工,通常会将考察现状与查阅档案材料中的思想言行、业务水平、个人素质、历史情况等原始材料有机结合。尤其会将档案中的学业成绩及思想表现情况作为接收毕业生的重要依据。而在用人过程中形成的定级、调资、任免、晋升、奖惩等方面的呈报、审批材料都会汇总,归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依据。

  因此企业在人事任免、考核时,都经常要用到员工人事档案,考察其德、能、勤、绩等情况,从而全面准确地了解个人的情况,为人力资源的正确选拔和使用起到了重要参考作用。

  对于退出现役军人如果退役后是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企的,那档案会在军人退役后直接转到该单位,如果退伍后是自由职业或者待业的话,则会将档案放到军人户籍所在地的档案局保管。而这时候他们的档案就成了获取地方各种优待,减免大学学费,减免税费、优先考取公务员等人生大事的最原始的证据。同时也是在认定退休工资标准时的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

  随着现如今国家对退出现役老兵权益逐渐重视,退伍军人们一定要熟知保管自己的档案资料的单位,如果有遗失的话,一定要尽快想办法找全。因为假如没有档案,就业入职、公务员考取转正、退休等都是没办法办理的。一定确保在有一天需要档案的时候,随时都能够找得到、拿得出。

  最后,档案还是我们的祖国和民族文化建立历史记忆,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今世可以知古,后世可以知今”的重要素材。

  民政部办公厅 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军委办公厅及武警部队军(警)务部门:

  现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规程》是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的程序性规范。各地部部队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依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组织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确保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为规范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兵档案管理规定》(〔2002〕参字第5号)有关要求,结合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1)入伍材料。包括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士兵无此件)、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等。

  (3)军衔、职务晋升(调整)材料。包括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士兵任职报告表。

  (5)培训、考核材料。包括士兵军事训练成绩表、专业方面技术等级评定材料、专业方面技术训练考核材料。

  (6)生活待遇材料。包括调整工资审批表、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

  (7)士官材料。包括各级、各期士官选取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8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2008年度为各部队自行打印的《2008年冬季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2009年之后选取的士官为士官注册登记表。士官学校毕业任命的士官,应当有入学批准书(其中,1997年以前为军士长学员毕业分配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应有《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或者《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其《士兵登记表》中应有打印或加盖印章的“招收士官”字样。

  (8)退出现役材料。指《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9)其他按规定需要装入档案的材料。包括结婚申请表、伤病残评定有关材料。

  (1)荣获平时二等功和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提供立功奖励登记表、证书原件和证章。

  (2)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的,提供士兵残疾等级评定表、残疾等级证书原件。

  (3)是烈士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原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示的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4.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档案材料按《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民办发〔2012〕24号)办理。

  1.档案中《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和士官退役时本级《士官选取注册表》缺失的,需出具由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审核盖章签发的证明材料。其中,《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还需由入伍地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其他缺失材料由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出示证明。

  (1)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2)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3)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2.档案材料目录。按入伍材料、党(团)员材料、军衔和职务晋升(调整)材料、奖惩材料、训练和考核材料、生活待遇材料、士官材料、退出现役材料(复印一份另放)、其他按规定需要装入档案的材料顺序排列登记。

  用于审定安置事项的各种证书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退出现役材料复印件单独装袋放入档案袋。

  3.档案材料装订。装订前,要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对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在不影响文字内容的前提下,可采用裁剪、裱糊、折叠、加边等办法来进行整理。装订时,要按封面、目录、档案材料、封底的顺序,用白色棉线采取“三点一线”法进行装订(禁止使用订书器或缝纫机装订)。

  师(旅)、团级单位军务部门按照士兵档案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士兵档案材料,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对于按规定需要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官档案,军级单位军务部门要进行审核把关,重点审核立功、残疾、易地安置等相关证明材料,对荣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要调阅核对奖励通令原件,对因战和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的要与卫生部门进行核对。大单位军务部门对军级单位上报的退役士兵档案材料来复核把关,组织移交。对于审核把关不严或蓄意作假造成退役士兵立功、评残、易地安置材料失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同时取消退役士兵相关安置待遇。

  对于按规定需要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官档案,由省级民政部门按照年度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退役安置工作通知规定组织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时发出接收安置通知书,对有疑义的及时与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沟通,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并说明退档原因。

  不需要集中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组织审核,对于义务兵中荣获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是烈士子女的,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一)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服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的士官,其档案材料由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按规定集中移交给安置地省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收到邮寄的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后,应及时向部队寄出单位反馈。

  (二)其余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邮寄安置地民政部门。

  现在有些复员不断查访原部队,要求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情况等事宜。部队历经多次整编,变化较大,为了不影响生产、工作和利于保守军事机密起见,今后,凡复员要求查找原单位证明个人历史或残废情况者,一般不要由复员个人出面,应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精神,由复员所在县(市)民政局或相当于县以上机关、学校、企业和事业单位党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发函调查。需要查原所在部队的,由总参谋部负责查转;需要查原所在单位领导人的,由总政治部负责查转。

  为了整顿调查证明材料工作的纪律,克服工作中的混乱现象,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曾于1979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后,中央组织部又下发了[1979]干办字322号、组通字[1983]45号文件,重申了上述《规定》的原则,并做了补充说明。几年来,总的看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人为了将个人参加革命上班时间往前提,不顾组织原则,直接找证明人或以个人名义发函向证明人索要证明材料;有的单位对职工参加革命上班时间等方面需要证明的问题,既不按《规定》要求做检查,又对个人索取来的证明材料不认真分析鉴别,轻易相信,并以此作出结论等等。这些做法都不符合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必要的组织手续,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做好这一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把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意义切实传达到基层单位,使广大干部都能了解,并要依规定要求,严格掌握,认真执行。

  二、为解决干部入党、入团、参军、恢复党籍、参加革命上班时间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调查时,应由干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人事部门按规定负责调查。被证明人可以向组织上提供线索和证明人,但本人不得直接找证明人或以个人名义发函向证明人索要证明材料。今后,凡个人索取的证明材料一律无效。

  三、证明人不要直接向个人转交或邮寄证明材料,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手续,转交被证明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上处理。证明材料一般不能交给被证明人看。

  四、一切证明材料,都必须由证明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审查,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五、写证明材料的人,应当以对党、对被证明人高度负责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徇私情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更不得作假证明。

  六、《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下发以来,组织上按个人索取的不符合实际的证明材料,作出不正确结论的,应视详细情况,在做好被证明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加以纠正。

  能力配不上野心,是所有烦扰的根源。这样一个世界是公平的,你要想得到,就得学会付出和坚持。每个人都是通过个人的努力,去决定生活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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